聘用注安師卻任命為辦公室副主任被罰4萬
2022年10月18日,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某危險化學品生產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2項違法行為:1.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楊某某于2022年7月退休后,上級公司安排了新的執行董事,并于8月份辦理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但未按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事項的變更手續,違反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條;2.該公司聘用尹某為公司注冊安全工程師,但公司任命文件中尹某為辦公室副主任,崗位職責中無安全管理工作,致使該公司并無實際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注冊安全工程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于11月17日前將上述問題整改完畢,并要求該公司在整改期間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2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2萬元。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對該公司合并處罰4萬元。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某危險化學品生產公司的執行董事楊某某于2022年7月退休,退休后公司未及時變更相關職責,未按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里的“未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主要是指未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的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本案中,該公司聘用尹某為公司注冊安全工程師,但公司任命文件中尹某為辦公室副主任,崗位職責中無安全管理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