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監管與救援工作的意見》,海州區消防救援大隊委托新海、新浦街道辦事處開展當場消防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現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現就連云港市海州區消防救援大隊委托新海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新海街道轄區內實施消防安全行政處罰相關事宜簽訂本委托書。1.對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2.對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3.對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4.對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從本委托書簽訂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委托方對受委托方實施的行政處罰負責監督,并對受委托方在托權限范圍內實施的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2.受委托方接受委托后,必須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由取得行政執資格的工作人員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3.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超出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的,或出錯誤處罰決定的,或將行政處罰權再委托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擔。1.委托方發現新海街道轄區內個人涉嫌違反本委托書委托事項消防違法行為的,將線索移交受委托方調查處理,原則上委托方不再行委托事項內的處罰權。2.適用一般程序、日常檢查等委托范圍外的事項,根據現有的消監管模式,繼續由海州區消防救援大隊、派出所實行分級管理,新街道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江蘇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職責。4.委托方對受托方加強業務指導、培訓,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職過程中遇到問題應與委托方加強溝通、積極解決。受委托方每月31前,將上一月已辦結的受委托事項的行政處罰案卷移交委托方。5.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于2022年1月25日前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