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燃氣爆炸10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1月15日,沈陽市應急管理局官網發布沈陽市和平區太原南街10·21爆炸事故調查報告,披露事發燒烤店內燃氣曾泄漏3個多小時,自然擴散后濃度達到爆炸極限范圍。爆炸當量約80kg TNT。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1年10月21日,沈陽市和平區太原南街222號盛王二牛燒烤店,發生管道燃氣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傷、49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425萬元。
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盛王二牛燒烤店燃氣并網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打開進戶引入管閥門入口法蘭,完成并網施工焊接作業后,未將該法蘭有效密封,且在通氣后未對該法蘭口進行嚴密性檢查,導致燃氣通過法蘭口泄漏,泄漏時長3小時25分。
泄漏的燃氣在盛王二牛燒烤店室內三層空間自然擴散,與空氣混合后的濃度達到爆炸極限范圍。(一層空間內燃氣體積濃度約在7%-9%之間,二層空間約在7.2%-8.5%之間,三層空間約在7.4%-8.7%之間),遇室內二層電冰展示柜機械式溫控器閉合或斷開時產生的電火花發生爆炸,爆炸當量約80kgTNT。
間接原因則包括大連建工公司允許事故責任人之一賈某利利用該企業資質和名義承攬管網改造工程、發現現場違規行為卻沒有督促整改等;沈陽燃氣有限公司違規組織工程項目評標,未發現實際施工人員與合同備案人員不符、沒有現場監督施工單位檢查法蘭嚴密性等違規行為。
此外,沈陽城市燃氣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陽市城鄉建設局以及和平區城市建設局未落實審查、監督、監管等職責。
以下十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1)李某,大連建工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和平區管網改造工程”實施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允許賈某利使用本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和平區管網改造工程”并組織施工,導致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
(2)薛某懿,大連建工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直屬項目部經理。在“和平區管網改造工程”實施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配合促成賈某利使用大連建工公司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承攬“和平區管網改造工程”,導致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
(3)賈某利,以大連建工公司名義、使用大連建工公司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承攬“和平區管網改造工程”的責任人。組織施工中,將部分工程違法分包給袁某峰,現場管理混亂,施工人員違章作業,導致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
(4)袁某峰,從賈某利處承包部分工程內容的負責人。施工中現場管理混亂,施工人員違章作業,導致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
(5)洪某,現場施工人員,在“和平區管網改造工程”組織施工中,協助賈某利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袁某峰,導致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
(6)王某亮,現場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導致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
(7)王某仁,現場施工人員。不具備施工能力,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導致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
(8)陳某,沈陽燃氣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員。在施工過程中,未檢查施工人員相關資質,對發現的項目施工違章行為未及時制止,導致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
(9)李某,沈陽燃氣有限公司并網管理員。在施工過程中,未全程在場監督,并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人員違規操作行為,導致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
(10)馮某,沈陽燃氣有限公司并網管理員。在施工過程中,未全程在場監督,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人員違規操作行為,導致發生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