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安全處罰典型案件曝光!“利劍出鞘”執法:罰款,強制斷電、暫停使用!
近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
通報了一批
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件
教育引導廣大生產經營單位
落實主體責任
有效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權威
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深圳市聯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存儲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0年3月23日,羅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聯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儲危險物品(75%乙醇36 桶,20KG/桶;二硫化碳70箱,21KG/箱;氫氟酸200桶,25KG/桶),未按規定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羅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3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深圳市瑞镕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2020年3月21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瑞镕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倉庫內儲存有危險化學品(底漆稀釋劑36桶,14kg/桶;UV稀釋劑5桶,14kg/桶;防燒膠開油水11 桶,15kg/桶;稀釋劑99桶,15kg/桶;固化劑40桶,4kg/桶;20kg裝油漆161桶;4kg裝油漆50桶),未按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 深圳市民心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等 違法行為案 2020年4月22日,南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民心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區同樂村中山園路西君翔達大樓A樓1樓C區的倉庫內,存放約13.149噸75%酒精,無專用倉庫,與其他藥物混放,現場存在大量紙皮、紙箱等可燃物;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其行為分別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南山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對該公司處以8.3萬元人民幣罰款 。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4 深圳市鑫宏豐投資有限公司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案 2020年3月9日,光明區應急管理局對深圳市鑫宏豐投資有限公司(鑫宏豐工業園物業管理機構)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與鑫宏豐工業園區內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園區現有承租單位17家,其中涉及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且租賃合同中也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9家),同時該公司還存在未依法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違法事實。 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1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合并處以8.5萬元罰款。 建達高科電路(深圳)有限公司 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案 2020年4月24日,坪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建達高科電路(深圳)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三樓烤箱房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主機未安裝在24小時有人值守的場所,不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第8.3.1條的要求。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坪山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處罰典型案件 寶安區西鄉街道固興社區康達爾山海上園 三期項目工地“12·29”坍塌死亡事故處罰案 2019年12月29日,寶安區西鄉街道固興社區康達爾山海上園三期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調查,深圳市協鵬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沒有針對廢樁拆除制定安全操作規程或專項施工方案,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施工作業存在的無安全操作規程或專項施工方案、工人無序作業等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劉某某等人在危險區域進行作業,應對本起事故承擔主要管理責任。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 深圳市協鵬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袁某某未組織制定廢樁拆除的安全操作規程或專項施工方案,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工人無序施工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對本起事故承擔管理責任。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深圳市協鵬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袁某某處以1.08萬元罰款。 在該起事故中,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向深圳市協鵬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報告的情況下,擅自允許劉某某等人進入施工現場回收鋼筋,且未告知劉某某等人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與防范措施,應對本起事故承擔管理責任。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 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某某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劉某某等人違規進入危險區域進行鋼筋切除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對本起事故承擔管理責任。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某某處以1.6267萬元罰款。 深圳市佰石特石業有限公司 “8·7”一般觸電事故處罰案 2019年8月7日,南山區西麗街道深圳市佰石特石業有限公司廠區辦公樓二樓發生觸電事故,現場由深圳市東森機電有限公司臨時雇傭的空調安裝工黃某某(持有電工證)在進行中央空調安裝作業時觸電死亡。經調查,深圳市佰石特石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某,未認真履行工程發包方職責,將空調安裝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南山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2萬元罰款;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處以1.2萬元罰款。 另,項目承包方深圳市東森機電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東森機電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吳某處以0.7773萬元罰款。 各生產經營單位引以為戒 做到舉一反三,警鐘長鳴 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切實加強安全管理 消除事故隱患 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
來源:深圳應急管理
為繼續嚴肅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持續保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高壓態勢,有力震懾教育各類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現將近期來嘉興港區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紹興華強機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對試生產條件進行確認案 2020年2月19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恒優化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紹興華強機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負責組織恒優公司聚酯乙醛裝置項目試生產時,未對乙醛回收裝置試生產條件進行確認,導致乙醛回收裝置DCS系統8個安全聯鎖和SIS系統4個安全聯鎖未正常投用。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2020年3月11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紹興華強機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浙江信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案 2020年2月3日,浙江信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鹵化裝置發生火情,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0萬元。經調查,該鹵化裝置在1月31日至2月1日期間由于機械密封泄漏進行檢修,信匯公司在檢修過程中違反公司《設備管理制度》,未經特護小組成員進行故障診斷;未召開專項會議并形成技術報告和會議紀要提交相關領導;設備檢修結束后未由屬地工程師簽字確認;在未有專管技術員、屬地工程師的參與下組織試車;未在運保部經理的領導下、未由屬地工程師在檢修工單上簽字確認完成試車驗收;未由檢修人員、操作人員、專管技術員、屬地工程師等共同參與試車并在工單上簽字,完成設備交接、投用;且檢修更換的密封膠為公司3個月前采購已過期的備件。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0年3月26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對“12·4”坍塌事故負有責任案 2019年12月4日,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進行設備平臺拆除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鋼結構平臺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嘉興港區“12·4”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圣泰戈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鋼平臺拆除工程未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未編制鋼平臺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針對規范要求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導致工人在不具備必要的安全作業技能和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作業,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2020年4月13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嘉興捷翔潔具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案 2020年3月4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嘉興捷翔潔具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危險化學品與一般貨物混放,現場未見危險化學品周知卡、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倉庫內電氣設備設施未防爆,且未做安全評價報告。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在3月19日前整改完畢。限期屆滿前10日內捷翔公司未對整改指令提出書面延期申請。3月26日對捷翔公司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落實整改。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4月27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給予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嘉興溪上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案 2020年4月26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嘉興金燕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污水站改造施工中,其承包商嘉興溪上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人員未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進入污水站水解酸化池(屬受限空間)內施工作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0年5月15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嘉興溪上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01
海寧瓦良格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19年9月10日,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海寧瓦良格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廠內的電動單梁起重機正在使用,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有效期內合格檢驗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定。2020年1月3日,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責令其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并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02 江蘇高速客運有限公司客運包車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案 2020年1月16日,海寧市道路運輸管理所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海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聯動指令,趕到常臺高速海寧尖山服務區進行調查,現場發現江蘇高速客運有限公司駕駛員駕駛的該公司的蘇A.74936大型普通客車載有乘客49人,客運包車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上述行為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1月20日,海寧市道路運輸管理所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江蘇高速客運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03 海寧錢荘瓦業有限公司使用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19年12月26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海寧錢荘瓦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日常生產過程中需要使用危險物品,而該單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0年1月20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04 海寧嘉耀家居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19年6月4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寧嘉耀家居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7月30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海寧嘉耀家居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肆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05 海寧愛琴海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2019年12月24日,海寧市消防救援大隊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海寧愛琴海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0年1月21日,海寧市消防救援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海寧愛琴海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來源:嘉興市應急管理局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處罰清單
類別 | 違法情形 | 首次檢查 | 逾期不到位 |
組織機構和職責 |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對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安全 生產 投入 | 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 | 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制度 規程 |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 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教育 培訓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教育 培訓 |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
生產 設備 設施 | 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 | 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
生產 設備 設施 |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 |||
作業 安全 | 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
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作業 安全 |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 |
隱患 排查 治理 |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 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指令)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重大 危險 源管 理 |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應急 救援 |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 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怎么辦?從“六化“入手!
安全生產是國家和政府賦予企業的責任,是社會和員工的要求,是市場競爭的要素,是持續發展的基礎,是利潤的組成部分。企業要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核心,以“六化”為抓手,不斷提高防范事故能力,從而為企業的安全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01 責任落實“全員化” 建立并完善覆蓋本單位所有層級、所有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制定清單化的崗位責任卡,確保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責任內容等更加明確清晰,一目了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或安全承諾書,加強考核,切實督促履職到位;將崗位責任內容納入班前會安全教育內容,督促崗位人員熟悉掌握本崗位責任。 02 事故風險防控“常態化” 加強危險源辨識及風險管控,建立風險清單,制定落實管控措施,使風險處在可控范圍;涉及高度及以上危險源、重大風險崗位和場所,要明確具體責任部門、責任人,落實嚴密的管控和現場應急處置措施,確保涉及的所有作業人員熟悉并掌握;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全員參與、全方位覆蓋、全過程銜接的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提高隱患排查治理的專業化水平。 03 作業現場管理“規范化” 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和斷路作業等特殊、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嚴格作業許可,履行作業審批手續,落實專門監護人員;對存在交叉作業的,要確定專人在現場統一協調指揮,現場相關情況要記錄在案;本單位發包工程項目、出租場所及設備的,必須對承租方或承包方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其安全生產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和監督實施。 04 基礎能力建設“制度化” 健全完善安全例會、安全檢查、領導帶班值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及獎懲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作業標準,把執行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內容,督促所有從業人員嚴格遵照執行;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持續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行為規范化。 05 事故應急救援“實效化” 編制完備適用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切合自身實際的崗位應急操作卡,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應急物資,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利用視頻監控、物聯網、“互聯網+安全生產”及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手段對生產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和作業環境等進行實時、全方位的智能分析、診斷,實現安全預測、預警及智能化控制。 06 宣傳教育培訓“系統化” 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包括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作業標準,掌握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培訓要做到計劃、內容、時間、效果“四落實”,并建立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培訓人、被培訓人、培訓內容、考試時間、考試成績、考試試卷的安全培訓臺賬;創新培訓方法,重視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宣傳工作,通過微信群或QQ群向所有員工特別是生產一線員工推送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和應急處置常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