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項目經理、總監缺席工地例會屬于不在崗履職!每日人臉考勤有效時間為6:00—20:00!
近期,江蘇、山東、西藏等多地發文要求落實實名制,并實行人臉考勤。
3月18日,沈陽市也發布了關于開展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關鍵崗位管理人員考勤管理的通知(試行):
1、自2021年5月1日起,所有新開工工程項目,對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實行臉部識別考勤。所有在建項目于10月1日開始實施考勤。
注:本通知所稱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重點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質量員;現場監理部管理人員重點是指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監理員。
本通知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
2、到崗履職情況以日歷天為統計單位,每日有效考勤時間為6:00—20:00。在有效考勤時間內刷臉考勤采取一進一出,且期間間隔不低于1小時。
項目經理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時間的80%;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時間的40%。
其他管理人員應在管理職責內全勤在崗。
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在崗履行管理義務:
(一)項目負責人在崗履職時間少于工程已施工時間的80%、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時間少于工程已施工時間的40%;
(二)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數工地例會;
(三)未按法律法規或規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或由他人代簽的;
(四)未按法律法規或規范要求參加工程分部分項關鍵節點施工或驗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每月隨機抽查,抽查項目數不低于在建工程項目的40%;重點項目每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2、在抽查過程中發現不在崗履職的,將予以誠信減分處理,整改30日內隨機復查抽檢,抽檢次數不少于5次;復查抽檢時,關鍵崗位人員無故不在崗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數的,認定為不在崗履行管理職責。
3、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在崗履行職責的企業,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責令改正,記不良行為記錄,約談企業法人及項目部、現場監理部全體關鍵崗位人員;
(二)將其項目列入建設市場行為和質量安全管理重點掛牌督查項目,采取逢檢必查、每月不低于5次抽查的高頻率監督檢查;
(三)將其列入轉包掛靠行為的重點查處對象,對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做好監督登記,作為轉包掛靠查處的證據材料,進一步核查企業材料款、設備款支付情況,存在轉包掛靠行為的,予以行政處罰;
(四)其項目存在建設市場或質量安全方面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并按照法律法規處罰條款的上限從嚴從重處罰。
(五)因現場項目部、監理部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被累計行政處罰1次(含)以上或被通報批評3次(含)以上的,按照相關規定,對相關執業人員所在企業在我市企業信用評級降1級懲戒。
附原文:
市城鄉建設局關于開展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關鍵崗位管理人員考勤管理的通知(試行)
沈建發〔2021〕26號
各區、縣(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市場,遏制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資質投標等違法行為,強化工程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在沈施工企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規定,以及《遼寧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要求,決定開展建設工程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考勤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開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對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實行臉部識別考勤。考勤工作在沈陽市建筑工人實名制綜合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市平臺)上操作。具體操作辦法請登錄市平臺查詢操作指南。所有在建項目于10月1日開始實施考勤,10月1日前進行自查自糾和整改。
本通知所指工程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活動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的管理人員。
本通知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通知所稱施工項目部是指在沈承攬工程的市內外建筑施工企業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務派駐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機構;現場監理部是指在沈開展監理業務的市內外工程監理企業根據建筑工程監理合同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機構。
本通知所稱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重點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質量員;現場監理部管理人員重點是指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監理員。
本通知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
二、列入考勤對象的管理人員包括: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為投標文件或合同約定的人員,且為本單位正式員工,有明確的勞動人事、社保關系。管理人員變更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在3日內到屬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后3個月內解鎖。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登記錄入市平臺并經建設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三、考勤時間應從開工之日起至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止,在沈企業現場項目部、現場監理部管理人員的到崗履職情況以日歷天為統計單位,每日有效考勤時間為6:00—20:00。在有效考勤時間內刷臉考勤采取一進一出,且期間間隔不低于1小時,考勤信息以傳送到市平臺為準。
四、現場關鍵崗位管理人員要嚴格依法履職。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落實考勤制度,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須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在崗履職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項目負責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執行項目管理義務,項目負責人在崗履職時間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時間的80%;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時間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時間的40%。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其他管理人員應在管理職責內全勤在崗。管理人員因故不能到崗必須經過建設單位書面請假,并事先登錄市平臺登記留痕。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連續請假超過5天或單月累計請假超過10天的,監理總監連續請假超過10天或單月累計請假超過20天的,在沈企業應另行安排相應資格的管理人員頂崗;連續請假超過30天的,在沈企業應對相應管理人員進行變更。
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在崗履行管理義務:
(一)項目負責人在崗履職時間少于工程已施工時間的80%、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時間少于工程已施工時間的40%;
(二)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數工地例會;
(三)未按法律法規或規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或由他人代簽的;
(四)未按法律法規或規范要求參加工程分部分項關鍵節點施工或驗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設單位應全面落實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管理人員考勤的首要責任,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招標,嚴禁隨意提高投標門檻行為。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的自身管理,督促監理、施工等參建各方落實各自的質量安全責任,依法依規在崗履職,完善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要嚴格實施項目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考勤制度,要注冊登錄市平臺,要對現場關鍵崗位管理人員進行考勤,對不按中標承諾人員組建項目管理機構的施工、監理企業,應依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要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尤其是關鍵崗位人員對關鍵部位施工到崗履職情況的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建設市場監管部門。
六、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履行現場項目部、監理部關鍵崗位管理人員考勤的主體責任。安排專人負責管理人員的考勤,并及時將考勤信息傳送到市平臺。負責保障考勤設備的聯網、供電,確保設備數據正常傳送,因管理不善造成考勤信息無法及時傳送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落實考勤制度,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監理企業要把項目管理人員的考勤情況作為監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現場監理部應加強對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的監督,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專人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對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整改單責令其改正并報告建設單位。現場監理部每期工地例會須形成會議紀要,并附參會簽到表,由參會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七、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應將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在崗履職情況作為檢查重點,以此作為評價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運行情況、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履職情況、查處“三包一靠”違法行為的重要依據。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結合日常監督管理,每月對本地區建筑工程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抽查項目數不低于在建工程項目的40%;重點項目每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建設工程項目關鍵崗位人員不在崗履職的,應采取以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下發整改通知書,并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及《沈陽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2019〕66號)等相關規定,對企業及不在崗履職的項目負責人予以誠信減分處理;
(二)自整改通知書下發之日起30日內,對該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進行隨機復查抽檢,抽檢次數不少于5次;
(三)在上述復查抽檢時,關鍵崗位人員無故不在崗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數的,認定為不在崗履行管理職責。
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在崗履行職責的企業,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責令改正,記不良行為記錄,約談企業法人及項目部、現場監理部全體關鍵崗位人員;
(二)將其項目列入建設市場行為和質量安全管理重點掛牌督查項目,采取逢檢必查、每月不低于5次抽查的高頻率監督檢查;
(三)將其列入轉包掛靠行為的重點查處對象,對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做好監督登記,作為轉包掛靠查處的證據材料,進一步核查企業材料款、設備款支付情況,存在轉包掛靠行為的,予以行政處罰;
(四)其項目存在建設市場或質量安全方面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并按照法律法規處罰條款的上限從嚴從重處罰。
(五)因現場項目部、監理部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被累計行政處罰1次(含)以上或被通報批評3次(含)以上的,按照相關規定,對相關執業人員所在企業在我市企業信用評級降1級懲戒。
各有關企業和從業人員要進一步提高對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在崗履職重要性的認識,確保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到位履責,杜絕掛名脫崗、無證上崗、掛靠出借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沈陽市城鄉建設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