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怎樣才算“合法合規”?
一、企業為什么難以有效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中小型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相關的專業能力,導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缺失,沒有完善的企業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2. 培訓成本高 “工學矛盾”嚴重,外部培訓機構、講師收費高,難以獨立開發培訓課件及內容。 3. 缺乏系統化、專業化安全培訓體系 4. 培訓檔案不完善 5. 疫情防控常態化影響 疫情下,人員聚集感染事件頻發,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疫情防控要求減少人員聚集,讓培訓工作難以開展。 二、企業開展安全培訓時遇到的問題有哪些? 1. 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怎樣做符合要求,能按計劃要求落實到位? 三、安全培訓合規合法有哪些要求? 培訓要求 法律法規名稱 具體內容 培訓計劃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13號)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安全培訓內容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0號)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 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四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培訓學時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0號)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 (九)嚴格落實企業職工先培訓后上崗制度。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72學時的安全培訓,建筑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 非高危企業新職工上崗前要經過至少24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8學時的再培訓。 培訓檔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13號) 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13號)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