舷梯小常識
舷梯,船舶的一種登離船設施。
根據新生效的GB/T11701-2021《船用舷梯的基本規定》(3月1日起施行),舷梯主要分為兩類:
(1)旋轉平臺式舷梯
單節舷梯、多節舷梯或伸縮舷梯的結構與上面的旋轉平臺鉸接,可在船與登梯底面之間改變方向和傾斜角度。舷梯可用鋼絲繩或鏈從較低的(各)懸掛點掛住,或用固定在舷梯底部滾柱支持。
(2)固定平臺式舷梯
單節舷梯、多節舷梯或伸縮舷梯的結構與上面的固定平臺鉸接,可在船和登梯底面之間改變傾斜角度。舷梯用鋼絲繩或鏈從較低的(各)懸掛點掛住,單獨使用的引航員舷梯采用此固定平臺式舷梯。
根據SOLAS第II-1章第3-9條款,凡是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必須在船上安裝經認可的登/離船設施,以備在港口或港口相關操作時使用。
該登/離船設施必須根據MSC.1/Circ.1331通函的要求進行建造、測試、安裝及維護,主要包括以下八點要求:
(1)登/離船設施應遠離工作區域以及貨物或其它物體懸掛吊裝時可能通過上方的區域,該登/離船設施的目的和使用方式與引水員登 / 離船裝置是不同的;
(2)應提供足夠的照明,以照亮登/離船設施、甲板上人員登/離船和裝置控制的位置;
(3)當登/離船裝置在使用時,在其附近應備有一只帶有自亮浮燈和救生浮索的救生圈(注意這里是要求一只救生圈既配備有自亮浮燈又配備有救生浮索,并且處于隨時可用狀態);
(4)每部舷梯應具有在其最大操作傾斜角時,下平臺在最輕載水線以上不大于600mm的高度;
(5)在每部舷梯或跳板梯的兩端應設置一塊標記牌,以清楚顯示安全操作和負荷限制,包括最大和最小允許設計傾斜角、設計負荷、最大底端板負荷等,如果最大操作負荷小于設計負荷,則最大操作負荷也應顯示在標記牌上;
(6)跳板梯使用時安放水平傾斜角不應大于30度和舷梯使用時水平傾斜角不應大于55度;
(7)在人員從登/離船設施或船舶與碼頭之間可能墜落的舷梯下應安放安全網;
(8)正確設置舷梯下平臺的安全插銷。
收放前:應對升降機械、鋼絲繩、滑車轉盤平臺支架等進行檢查,確認設備完好,鋼絲、卷筒、吊梁無障礙后方可作業。
收放過程中:
(1)船靠離碼頭收放舷梯過程中,應有專人指揮,作業人員默契配合。在浮動的梯子上進行收起、安裝欄桿、護繩作業時,應先檢查平臺支架是否已可靠支好,并使用止蕩索,上舷梯操作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穿好救生衣。
(2)舷梯落岸下踏板應避開障礙物,安放平穩,嚴禁扭曲。吊梁、鏈條要注意絞高或安放妥當,以免碰頭和妨礙上下船。
(3)由于潮夕、裝卸貨、碼頭環境等因素影響,舷梯不能放置碼頭時,要注意隨時調整舷梯高度。當舷梯下踏板離碼頭較高較遠時,不允許勉強上下。梯口值班人員負責調整舷梯和提醒上下人員注意安全,必要時應按規定加裝橋梯。
(4)由于漲落潮、移泊等原因需要松緊纜繩時,應絞起舷梯,收起橋梯,或專人看好梯口禁止人員上下。在無法使用舷梯時,要正確地搭設橋梯,必須綁扎牢固、裝妥扶手、掛好安全網后人員方可上下。禁止從船舷直接跳上碼頭,或從碼頭直接跳上船。
(5)舷梯、橋梯必須按規定張掛安全網。舷梯、橋梯處應有防墜落、防滑等安全指示標志。舷梯、橋梯的扶手、扶繩、階梯必須保持清爽、干凈、牢固,便于上下人員抓牢、踏實。
(6)禁止用舷梯吊運物品,禁止超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