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已經于近日發布,新建企業從2020年11月1日起行,現有企業從2021年4月1日起執行。關于新標準的執行,有以下一些注意事項:
1、 “TRVOC”還是“VOCs”?

根據標準中的定義,今后揮發性有機物(VOCs)將根據行業及管理要求,分別以TRVOC、NMHC、TVOC來表征,也就是說VOCs不再表示為一種污染因子,變成了一類污染物的總稱,而這一類污染物在不同情況下將分別以TRVOC、NMHC、TVOC表征為污染因子。根據DB12/524-2020中要求,TRVOC≠原標準中VOCs全項污染物之和,而是將按照附錄B中內容,根據行業不同自行計算。如附錄B中“其他行業”的單項必測污染物分別為“苯、甲苯、間/對二甲苯、鄰二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甲基環己烷、正壬烷、正十二烷、1,3-丁二烯”,則TRVOC=行業必測污染物+以甲苯計算的(VOCs全項污染物-必測污染物),也就是說同樣的一種廢氣,如果行業不同,很有可能TRVOC數值并不相同。
2、無組織監測點位問題

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發布實施后,完善了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同時與《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相銜接,均不再有“VOCs廠界無組織濃度限值”這一概念,新建企業自2020年1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4月1日起均不用進行廠界無組織上下風向VOCs的濃度監測。
《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以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均引入了“廠房外監控點”作為無組織監控點位,并執行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根據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的回復內容,廠房外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值以及廠房外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均要執行,但是由于二者并不是同一種監測方法,而廠房外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方法暫未發布,因此需要在國家發布相關監測方法后,排污單位再進行自行監測。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的回復內容,目前暫無對于廠房外監控點設置的要求,也希望國家能夠盡快出具對于監控點位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對于天津市企業而言,《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同時公布了新的監測方法,在監測廠房外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時需要按照附錄F中的監測方法進行監測,待國家發布相關監測方法后再根據要求執行相應監測方法。

天津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的修訂,對揮發性有機物這一類污染物進行了系統的分類,今后也將根據行業特性進行管理監控。排污單位還要根據新標準要求,合理安排自行監測計劃。
來源:趙玉晨、環評互聯網,VOCs減排工作站再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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