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Code of Practice for selection of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s
前 言
本標準代替GB/T11651-19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本標準與GB/T11651-198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個體防護裝備”和“防護性能”的定義;
——增加了“冒頂片幫”和“WBGT指數”的定義;
——增加了事故類型的分類;
——修改了“高溫作業”、“低溫作業”、“噪聲作業”、“低壓帶電作業”、“高壓帶電作業”等作業類別的說明;
——增加了“有碎屑飛濺的作業”、“操作轉動機械”、“人工搬運”、“接觸使用鋒利器具”、“地面存在尖利器物的作業”、“手持振動機械”、“地下作業”、“一般性作業”等作業類別的說明;
——增加了“井下作業”作業類別;
——增加了個體防護裝備的種類,如“焊接面罩”、“防腐蝕液護目鏡”、“防水護目鏡”、“防昆蟲手套”、“防放射性手套”、“防靜電手套”、“焊接手套”等;
——修改了部分個體防護裝備的名稱;
——修改了表2中部分個體防護裝備的防護性能說明;
——修改了個體防護裝備的選用;
——增加了表3中代號的中文說明;
——修改了個體防護裝備的判廢條件和判廢程序內容;
——增加了附錄A“個體防護裝備選用和判廢程序”;
——修改了附錄B“個體防護裝備使用期限”的規定。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個體防護裝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文芬、傅雅惠、藏蘭蘭、盛海濤、許超、盧偉、羅穆夏。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1651-1989。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個體防護裝備選用的原則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選用個體防護裝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2903-2008 個體防護裝備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12903-2008 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個體防護裝備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從業人員為防御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傷害所穿戴、配備和使用的各種護品的總稱。
注:在生產作業場所穿戴、配備和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也稱個體防護裝備。
3.2
防護性能 protective properties
防御物理、化學、生物等有害因素,保護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的能力。
3.3
有效防護最低指標 minimum effective protection requirement
個體防護裝備所具有的最低防護能力。
3.4
有效使用期 effective duration
到達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的使用時間。
3.5
冒頂片幫 roof fall and rib spalling
礦井、隧道、涵洞開挖、襯砌過程中因開挖或支護不當,造成頂部或側壁大面積的垮塌。
注:工作面、側壁坍塌稱為片幫,頂部垮落稱為冒頂,二者常同時發生。
3.6
WBGT指數 WBGT-index
表示人體接觸生產環境熱強度的一個經驗指數。
注:WBGT指數亦稱為濕球黑球溫度(℃),它采用了自然濕球溫度、黑球溫度和干球溫度三種參數,并由式(1)、式(2)計算而得。

式中:
tnw——自然濕球溫度;
tg——黑球溫度;
ta——干球溫度。
4 作業類別
4.1 按照工作環境中主要危險特征及工作條件特點分為39種作業類別,見表1。
表1 作業類別及主要危險特征舉例



4.2 實際工作中涉及多項作業特征的,為綜合性作業。
5 個體防護裝備的防護性能
常用個體防護裝備防護性能的說明,見表2。
表2 個體防護裝備防護性能的說明



6 選用
6.1 根據作業類別可以或建議佩戴的個體防護裝備,見表3。個體防護裝備的選用程序見附錄A。
表3 個體防護裝備的選用





6.2 綜合性作業需根據作業特點選擇多功能防護裝備。
6.3 在選擇各種防護用品時,除本標準外,還應參考相應的選用規范,遵守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并根據實際作業情況選擇個體防護裝備。
7 判廢規定
7.1 判廢條件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即予判廢,包括:
a)所選用的個體防護裝備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行業標準;
b)所選用的個體防護裝備與所從事的作業類型不匹配;
c)個體防護裝備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要求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d)個體防護裝備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破損或超過有效使用期;
c)所選用的個體防護裝備經定期檢驗和抽查為不合格;
f)當發生使用說明中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時。
7.2 判廢程序
7.2.1 按照附錄A中圖A.2的個體防護裝備判廢程序進行判廢。
7.2.2 判廢后的個體防護裝備應立即封存,并建立封存記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和判廢程序
A.1 根據可識別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個體防護裝備的選擇。選用流程見圖A.1。
圖A.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程序

A.2 個體防護裝備判廢程序
見圖A.2。
圖A.2 個體防護裝備判廢程序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個體防護裝備使用期限
表B.1 個體防護裝備使用期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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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4200-1997 高溫作業分級
[3] GB8958-2006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4] GB/T12903 個體防護裝備術語
[5] GB/T14440-1993 低溫作業分級
[6] LD/T75-1995 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
[7]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8] 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9] GB/T4754-2002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
[10] 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
[11] GB/T6441 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分類
[12] 李濤,張敏,繆劍影.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實用指南[M].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