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湖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原《湖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鄂應急規〔2021〕1號)同時廢止。近日,湖北省應急管理廳印發關于《湖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統籌協調應急管理資源和力量,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專家參與公共決策行為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2號)和《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應急管理廳(以下簡稱“省應急廳”)專家庫專家的選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專家是指具有較高防范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專業技能和學術水平,能夠在突發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工作中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的專業人員。第四條 省應急廳專家庫專家按照“按需設組、規模適度”的原則,由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交通運輸、建筑、電力、特種設備、民爆物品、政務服務(評審、核查)、事故調查與分析、防災減災救災、森林防滅火、防汛抗旱、地質災害、地震災害、災害風險評估、應急通信、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消防綜合救援、規劃編制、財務審計、經濟政策、教育培訓和輿情應對、法律法規、科技和信息化等若干專業組組成。專業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第五條 按照省應急廳工作要求,專家協助開展以下工作:(一)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及技術支持;(二)對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有關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三)參與突發事件的分析研判、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四)參與風險隱患排查整治、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專項治理、行政許可技術性審查、核查等工作;(五)參與應急管理法規政策、行業標準、應急培訓、發展規劃、預案演練、科普宣教、科技成果鑒定(論證)、信息化項目咨詢論證等工作;(一)受邀參加省應急廳應急管理方面技術服務、專業會議和專題活動;(二)對應急管理檢查、調研、論證、評審、咨詢、服務等工作有知情權,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查閱相關文件,查閱企業相關技術資料; (三)充分發表個人獨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并有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一)嚴格履行專家職責,認真完成省應急廳委托的相關工作;(二)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保守被檢查服務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三)遵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工作,對提出的觀點、意見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遵規守紀、廉潔自律,執行委派工作中不得參加被檢查服務單位的有償消費活動、不得與被檢查服務單位私下單獨聯系接觸、不得接受被檢查服務單位的宴請、禮品禮金等;(五)除受省應急廳委派外,不得以省應急廳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活動;(六)與被檢查服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義務。(一)政治立場堅定,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自愿從事應急管理專家工作,認同本辦法各項要求;(二)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列入職業禁入、失信人員名單;(三)熟悉應急管理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四)相關專業的大學學歷,具有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消防工程師資質以及本行業領域內的相應資質,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不少于5年; (五)能深入現場開展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相關業務工作,有較強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事故隱患、決策咨詢的能力,有較強參與事故調查分析、相關檢查審查等能力;(六)年齡原則上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應征得在職單位同意,并提供單位推薦意見,無在職單位的,可由應急管理部門推薦;第九條 按照個人申報、單位推薦的原則,專家申報采用自愿申報和推薦申報兩種方式:(一)自愿申報。根據省應急廳發布選聘專家信息,自愿加入省應急廳專家庫的專家,如實填寫《湖北省應急管理專家申報表》(見附件1),并提供具備專家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二)推薦申報。根據省應急廳工作需求,對未提出個人申請但符合條件的專家,可由省應急廳相關處室(單位)或相關單位和個人推薦申報。第十條 專家選聘分為申報、審核、審定、公示、公告五個環節:(一)申報。專家通過省應急廳門戶網站在線申報,并下載填寫《湖北省應急管理專家申報表》、提交《湖北省應急管理專家職業操守承諾書》(見附件2),由專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簽署意見后,報省應急廳相關處室(單位)審核;(二)審核。省應急廳相關處室(單位)對申報人應具備的條件進行審核、對專業技術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提出符合條件并能勝任專家工作的推薦人員名單,經分管本處室(單位)廳領導審簽后,報送專家綜合管理部門; (三)審定。專家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處室(單位)提交的推薦人員名單,組織進行把關審查后,匯總生成專家庫專家建議名單,報請廳長辦公會審定; (四)公示。審定通過的人員名單,在省應急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時間為5個工作日;(五)公告。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納入專家庫,以省應急廳名義發文公告,并在省應急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第十一條 使用專家應遵循“按需選派、嚴格審批、利益回避”的原則。(一)按需選派。根據工作需要采用專家管理系統隨機選派或指定選派專家兩種方式;(二)嚴格審批。任務委派處室(單位)選取專家后,填寫《湖北省直單位評審費審批單》(見附件3),經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報分管本處(室)的廳領導審批;(三)利益回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以主動回避:1.對專家所在單位進行審查或專家所在單位與被審查單位存在隸屬關系的;3.專家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被審查單位工作或持有股份的;4.專家本人曾在被審查單位從事過評審等有償服務活動的(近3年內);5.專家本人或所在單位與被審查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的;6.專家本人與被審查單位存有其他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的。(一)需專家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特別緊急任務時,可先口頭請示分管廳領導,后補辦審批手續。 (二)使用專家原則上以專家庫專家為主,在專家庫專家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時,報分管本處室(單位)的廳領導批準,可使用國家、外省和有關部門單位在職和退休的專家。第十三條 專家管理遵循“誰推薦、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完善管理機制,強化和落實專家綜合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管理責任、相關處室(單位)推薦使用專家管理責任。
(一)專家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專家隊伍建設,其工作職責是:4.隨機回訪被檢查服務單位,核實并記錄有關情況;
5.向專家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收集專家意見;(二)相關處室(單位)負責推薦專家及聘用期間的日常管理,其工作職責是:1.負責本專業領域申報專家條件真實性、合規性審查;3.不定期對本專業領域專家進行職業操守教育和相關政策、技術標準等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專家庫專家實施動態管理,聘任專家原則上任期三年,滿三年自動解聘,續聘由省應急廳辦理有關手續。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進行增補和解聘。專家增補和解聘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一)專家庫中未涉及的行業領或工作需要,由相關處室(單位)提出需求,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要求增補;(二)專家自愿退出,由各處室(單位)報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并簽字后,送專家綜合管理部門辦理解聘手續;(三)在實際工作中有確鑿證據證明專業能力不能勝任專家工作,或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再擔任專家的,由各處室(單位)提出意見,報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并簽字后,送專家綜合管理部門辦理解聘手續;(四)專家連續2年未參與工作任務的,經各處室(單位)提出意見,報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并簽字后,送專家綜合管理部門辦理解聘手續;(五)專家不履行職責、不服從管理,首次發現的,對其警示約談;再次發現的,由各處室(單位)提出意見,報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并簽字后,送專家綜合管理部門辦理解聘手續,三年內不得參加選??;(六)專家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各處室(單位)核實查證,報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并簽字后,送專家綜合管理部門辦理解聘手續,全省通報并列入黑名單管理,不得在本省再次擔任應急管理專家,五年內不得從事與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有關的技術咨詢、管理服務等活動。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五條 建立專家服務質量考核評議機制,按照“誰使用、誰考評”的原則,使用處室(單位)在專家工作結束后,對專家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填寫《湖北省應急管理專家考核評議表》(見附件4),送專家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建立專家服務質量、廉潔事項監督反饋機制,落實使用專家的處室(單位)考核評議專家、被檢查服務單位評價專家服務和廉潔事項(見附件5)反饋制度。設立專家服務監督舉報電話:027-87360088、12345、12350、027-87272077。組織專家參與行政許可技術性審查、核查,進入被檢查服務單位時,第一時間公示評審紀律,主動接受監督。第十七條 按照“誰選派、誰付費”原則,專家參與省應急廳工作任務時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專家的處室(單位)按照財務規定,支付和報銷相關費用。第十八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應急管理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參照本辦法建立完善專家庫;也可申請使用省應急廳專家庫專家,并對使用期間專家的廉潔行為負責。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2021年印發的《湖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鄂應急規〔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