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條例(2021年)
(2021年9月15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10月21日國務院令第748號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下水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條 地下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節約、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條 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管理和保護情況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考核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