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重慶市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一、文件背景?
2021年1月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修改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為進一步規范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本辦法。
二、核心條款?
?? 《重慶市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共十八條,包含了總則、備案條件、備案程序、備案管理、附則五章內容。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職業病診療科目的設置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要求;
2.具有與開展備案類別工作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專門的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場所;?
3.同一類別職業病診斷醫師不少于3人,診斷醫師不可外聘,診斷醫師需取得市衛生健康委頒發的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書,并定期參加市級及以上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及考核,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為本機構的執業醫師,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4.具有與備案診斷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儀器)配置條件,能開展相應項目的檢查和檢測及鑒別診斷;
5.有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6.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審核機制,確保職業病診斷結論的客觀、科學、準確;
7.有職業病診斷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重慶市職業病防治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對接,實現職業病診斷數據實時報送,并確保其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8.制定并實施職業病診斷能力培訓計劃,建立健全專業知識更新、專業技能維持與培養的繼續教育制度,并進行記錄。
(二)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
1.《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副本及復印件;
3.與備案開展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技術人員情況;
4.與備案診斷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儀器)清單;
5.負責職業病信息報告人員名單;
6.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等相關資料。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備案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
1.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備案或者出具虛假診斷結果報告的;
2.有重大備案事項變更,未按辦法申請辦理備案變更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或者拒絕接受質量控制評估考核的;
4.質量控制評估考核不合格仍繼續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關工作,或者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整改合格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被取消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自取消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職業病診斷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