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委承擔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后,是否適用原安
問:衛健委承擔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后,是否適用原安監有關法規文件?
答:自國務院機構改革后,衛生健康委承擔原安監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能,仍能適用原安監有效的有關法規文件。詳見國發〔2018〕17號文件規定。
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國發〔2018〕17號
一、現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行政法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準、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